仙桃市人民法院党支部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7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院党的建设,打牢组织基础,规范支部工作内容,提高支部工作水平,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支部是党在审判机关的基层组织,是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必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和带领干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支部工作应当做到规范有序、经常及时、扎实有效。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支部在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支部应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主要职责是:

1、组织进行学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党员干警学习政治理论,进行思想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提高学习教育效果。

2、积极开展支部活动。根据上级组织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有意义、有特色的支部集体活动,坚持不断地营造党建氛围。

3、切实加强党员管理。依照党规党纪和上级组织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思想、组织、行为和廉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树立、宣扬、表彰先进典型,制止和纠正党员中出现的问题苗头和不良倾向,配合上级组织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和事。

4、严格执行组织制度。按规定落实集体领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评议、党员汇报、请示报告、廉政建设和党务公开等制度。

5、协助完成工作任务。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提出建议,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鼓励、带领党员干警积极工作,争创一流。

第五条 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面工作,对支部全面建设负主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在书记因故不能履职时代行书记职责。委员应大胆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认真完成支部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学习教育

第六条 组织进行学习教育是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注重效果”的基本要求,把上级组织布置的和本支部安排的学习教育计划及任务落实好。

第七条 支部在每年初应当根据上级组织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年度学习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作出季度或月度安排。年度计划和季(月)度安排应发给每名党员干警掌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调整。集中学习教育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

第八条 支部组织学习教育以集中学习为主,分散自学为辅。集中学习由书记或者副书记主持,采取领学、辅导、讨论等方式进行。支部应建立学习教育记录本(可与支部会议记录本合用),党员应有学习笔记本。支部应做好学习教育考勤。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讲评和笔记检查。

第四章  支部活动

第九条 支部活动是由支部组织的全体党员参加的有意义的集体活动,每季度应开展1—2次。

第十条 支部活动可以开展党日活动、走访活动、文化活动等。

党日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主要进行集体学习、谈心交心、过组织生活等。

走访活动主要是组织党员到联系企业、村(居)、学校参观走访,了解民情民意,帮扶困难群众和党员。

文化活动主要是开展学党史、唱红歌、讲革命故事、看革命题材影片、专题演讲、外出参观等。

第五章  党员管理

第十一条 采取与党员谈心和要求党员汇报等方式,经常了解每个党员的思想状况,每季度分析一次党员干警队伍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问题的党员进行批评帮助。

第十二条 协助政治处管理党员的党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指定专人收缴、登记、公布党费,对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报请上级组织按自行脱党处理。监督支部每一名党员(包括上级组织编入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防止出现游离于组织之外的特殊党员。

第十三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和政纪规定,督促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对党员中出现的违纪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协助院纪检部门对党员违纪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会议、党小组会议,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学习教育、听取并审查支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选举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应先行召开支委会会议研究确定议题,提出审议的决议或决定的方案,然后发出会议通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基本程序是:由主持人报告党员到会情况,宣布会议是否有效;围绕议题逐一审议;进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

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由书记主持。支委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研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方法;研究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的措施;研究培养和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表彰、惩处和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等。支委会会议由书记或者正、副书记研究提出议题,然后通知支部委员开会。开会时应逐个议题讨论;作出决议或者决定。会后需要向上级组织汇报的由书记或者副书记及时汇报;支部委员按分工进行贯彻落实;整理会议记录。

党小组由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决定是否设立。设立党小组的应当确定党小组长。党小组会议由党小组长主持召开。党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过组织生活、学习和贯彻执行支部决议等。

党课既可由本支部书记、委员、老党员授课,也可邀请上级领导、外单位英模授课。上党课要选好内容,做好准备,讲求质量、效果。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一般为支委会委员,也可以扩大到全体党员。

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得仓促开会。会前要确定专题、议程,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交心,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需要解决突出问题的民主生活会应报告上级组织,并请上级派人到会指导。

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基本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通报有关问题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书记讲话;上级组织领导讲话。

第十七条 坚持党员评议制度。对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和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党员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结合“七.一”纪念、表彰开展。基本方法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员个人汇报工作,自我评价;集体评议;确定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党员);向上级组织报告结果;对优秀党员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党员配合上级组织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汇报是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应定期(每月)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重要情况可随时汇报。支部对党员的汇报要注意倾听、认真分析、做好针对性的处理。

第七章  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支部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协助所在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要方法是对行政、业务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教育、监督党员带头完成工作任务,向上级组织汇报本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支部书记不是行政负责人兼任的,要主动与行政负责人交流沟通,搞好团结,把行政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统筹安排,一同推进。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单位组成的联合支部应按前款要求对每个单位的行政业务工作进行了解、监督和协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