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细释疑 润物无声巧解难
近日,毛嘴法庭通过对一起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案件进行判后答疑,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把法律的准确运用和司法目的有效结合,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0年8月6日上午,年仅6岁的冯某昌在倪某德经营的砖瓦厂玩耍,倪某德雇请的员工颜某登在倒车过程中撞伤冯某昌,致使冯某昌面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倪某德、颜某登共同赔偿了27000元后置之不理。毛嘴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效,遂即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倪某德赔偿原告冯某昌29829.66元。
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情绪激动,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原告冯某昌的父亲冯某伟认为赔偿金额太少,被告倪某德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过赔偿款,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承办法官及时召集原、被告进行判后答疑,针对原告提出的不服理由,承办法官依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该案判决书中涉及的法律适用、事实分析、证据采信的依据以及原因、赔偿明细计算标准向原告作出详细的解释,使其对判决结果明明白白。针对被告提出的不服理由,承办法官则以事实为依据,从情理、法理、伦理的角度综合分析,使其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事后,被告积极主动将赔偿款给付原告,使该案在判后答疑中圆满结案,收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