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养“流浪犬”大半年,费用谁来付?

发布时间:2022-07-28 点击数量:8106

好心看养“流浪犬”大半年,狗主人突然找来,看养费用谁来负?

一、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姚某在其工作地附近看到一只无人照看的宠物犬,多方寻找主人无果,便将宠物犬带回家精心看养。同年12月,宠物犬的主人陈某在姚某家门口看到这只宠物犬后,便将其带回。姚某要求陈某补偿看养期间为狗看病、购买狗粮等支付的合理费用,陈某拒绝支付。多次沟通无果后,姚某遂起诉至仙桃法院。

二、法官说法

(一)姚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姚某捡到宠物犬后不知晓宠物犬的主人是谁,其对该宠物犬没有法定或约定管理义务,为避免陈某利益受损而对宠物犬进行了看养,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二)姚某能否要求陈某支付看养期间的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利息以及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姚某因宠物犬生病、喂养支付了必要的费用,陈某作为宠物犬的主人要回宠物犬后,应当对姚某在看养期间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予以补偿。

三、法院判决

经审理,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姚某因看养宠物犬支出的费用3104.20元。该案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虽然是公民权利,但是要按照规定饲养及约束宠物,尤其是在出入公众场所时,饲养人要严格看管好宠物,否则,不仅容易发生宠物丢失的情况,更可能伤害他人。所以宠物虽可爱,请务必文明饲养。

五、法条链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