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这笔担保有效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为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
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外担保有哪些独特规则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是2017年5月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5名成员,其中余某持股比例为80%,且为该社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余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余某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余某以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为案涉借款提供反担保。后余某因资金断裂,无法按约还款,某担保公司代余某向某银行偿还本息共计17万元。代偿后,某担保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要求余某偿还代偿的本息,并要求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余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向余某追偿的问题,余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余某应按照约定向某银行还本付息,在余某未按约定期限向银行还本付息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某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即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现某担保公司已代余某向某银行偿还了本息17万元,因此,有权向债务人余某进行追偿。
关于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对余某的案涉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的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对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影响,故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上述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全体成员的多数同意,否则相关决定不能被认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本案中,虽然余某作为该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且为持股比例为80%的成员,同意为案涉借款提供反担保,但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未就对外提供担保一事召开成员大会,对外担保程序不合法。因此,虽然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处加盖了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公章,但某担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专业合作社的担保行为已经过相关表决程序,故某担保公司与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担保公司未对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对外担保是否经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进行审查,对此,某担保公司与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均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余某的案涉代偿款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应超过余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余某向某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17万元,仙桃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余某不能偿还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健全内部治理机制,重大经营决策务必通过成员大会等民主程序作出,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以合作社名义对外从事可能承担重大责任的民事行为。同时,各市场主体在与合作社开展合作时,也应注意审查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无权代表行为导致权益受损,共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运行与市场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