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及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2486

 为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提高案件质量,根据《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和本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定标准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审管办组织实施。

第二条  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不计负分。

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四条  评定为优秀、不合格等级的案件应经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  采信证据是否恰当;

(三)  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  裁判、执行结果是否公正;

(六)  审理、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七)  审执期限是否合法;

(八)  裁判文书是否严谨;

(九)  各类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十)  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十一)    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申诉复查案件、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案件根据其性质,分别参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确认诉讼主体错误;

(二)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出现重大错误;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导致案件裁判结

果出现重大错误;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五)私自制作法律文书;

(六)擅自改变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结果;

(七)案件被确认国家赔偿;

(八)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立案案件按下列标准评分:

(一)程序审查及裁决(80分)

1、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10分;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手续是否齐备,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5分;

3、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0分;

4、案件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0分;

5、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0分;

6、诉讼费收取、退付是否符合规定,5分;

7、法律文书送达是否遗漏当事人,10分;

8、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0分;

9、审理报告、合议笔录、审委会记录是否规范,是否依照规定签名,5分;

10、立案审查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期限规定,5分。

(二)裁判文书(15分)

1、案由、案号是否正确,3分;

2、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情况是否准确,2分;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3分;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分;

5、说理是否透彻,2分;

6、文书格式是否规范,1分;

7、是否有错、漏文字,2分。

(三)卷宗整理归档(5分)

1、卷宗是否分卷装订,相关材料有无混装,1分;

2、归档顺序是否符合规定,1分;

3、各项材料是否齐全,1分;

4、卷宗整理是否规范、整齐,有无填写错误,1分;

5、送达回证是否全部归档,1分。

第九条 刑事案件按下列标准评分:

(一)审判程序(40分)

1、法律手续是否齐全,3分;

2、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7分;

3、法庭审理是否规范、有序,8分;

4、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否符合规定,6分;

5、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是否符合规定,6分;

6、是否超过审理期限,5分(如果超过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了延长期限手续的,扣5分,经审委会决定的除外;未经院长批准而超审限的,在本审判程序40分中扣20分);

7、其他程序是否正确,5分。

   (二)实体处理(40分)

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10分;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10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10分;

4、量刑、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是否恰当,5分;

5、确定执行刑期是否正确,2分;

6、其他实体裁判是否正确,3分。

(三)裁判文书(15分)

1、叙述事实是否清楚,3分;

2、列举证据是否详实、有序,2分;

3、说理是否清晰、透彻,3分;

4、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2分;

5、文句是否流畅、层次是否分明,2分;

6、制作格式是否规范,1分;

7、是否存在错、漏文字,2分。

(四)卷宗整理归档(5分)

1、卷宗是否分卷装订,相关材料有无混装,1分;

2、归档顺序是否符合规定,1分;

3、各项材料是否齐全,1分;

4、卷宗整理是否规范、整齐,有无填写错误,1分;

5、送达回证是否全部归档,1分。

第十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评分:

(一)审判程序(40分)

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适格,参加诉讼手续是否齐备,8分;

2、应当开庭的案件是否依法开庭审理或可以不开庭的案件是否询问了当事人,6分;

3、庭审笔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是否清楚、详尽、明确,6分;

4、是否超过审理期限,5分(如果超过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了延长期限手续的,扣5分,经审委会决定的除外;未经院长批准而超审限的,在本审判程序40分中扣20分);

5、是否违反回避制度,5分;

6、合议庭组织是否合法,6分;

7、证据材料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4分。

(二)实体处理(40分)

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10分;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10分;

3、裁判结果是否适当,10分;

4、审理是否围绕诉讼请求,5分;

5、是否存在其他差错,5分。

(三)裁判文书(15分)

1、案由、案号是否正确,2分;

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正确,2分;

3、质证、论证过程中是否完整,3分;

4、说理是否充分,5分;

5、文书格式是否规范,1分;

6、文字有无错、漏,2分。

(四)卷宗整理归档(5分)

1、卷宗是否分卷装订,相关材料有无混装,1分;

2、归档顺序是否符合规定,1分;

3、各项材料是否齐全,1分;

4、卷宗整理是否规范、整齐,有无填写错误,1分;

5、送达回证是否全部归档,1分。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按下列标准评分:

(一)执行行为(80分)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5分;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5分;

3、是否超标的采取执行措施,5分;

4、解除执行措施是否合法,5分;

5、是否存在拖延执行或不执行的情况,5分;

6、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是否合法,

5分;

7、是否依法恢复执行或执行回转,5分;

8、执行款物的交付是否合法,5分;

9、拍卖、变卖财产的处置是否合法,5分;

10、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否合法,5分;

11、债务分配顺序或比例是否合法,5分;

12、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合法,5分;

13、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5分;

14、是否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执行决定,5

分;

15、超期执行有无正当理由,5分(如果经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期限的,扣5分,经审委会决定的除外;未经院长批准而超期限的,在本执行行为80分中扣20分);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5分。

   (二)裁判文书(15分)

   1、执行依据是否准确,2分;

   2、案由、案号是否正确,2分;

   3、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准确,3分;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分;

   5、说理是否透彻,2分;

   6、文书格式是否规范,1分;

   7、文书有无错、漏,2分。

(三)卷宗整理归档(5分)

1、卷宗是否分卷装订,相关材料有无混装,1分;

2、归档顺序是否符合规定,1分;

3、各项材料是否齐全,1分;

4、卷宗整理是否规范、整齐,有无填写错误,1分;

5、送达回证是否全部归档,1分。

第十二条  卷宗评分在95分以上的案件,由审管办提请院党组决定是否属优秀案件。

优秀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性。能对同类案件的审判或执行起示范和导向作用。

(二)新颖性。反映新的社会现象,适用新的法律规则,在办案技能、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

(三)复杂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适用法律有难度,需要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先进司法理念,结合实际效果精心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典型性。准确把握立法原意,深刻理解法律内涵,对促进改革发展、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引导、教育或警示作用。

(五)敏感性。妥善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热点问题,审判结果为社会公众认同,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的热点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审管办对全院法律文书进行逐一评查,并对各审执业务单位推荐的优秀文书进行复查,确定本院优秀文书。

优秀文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格式规范、表述清楚、层次分明、论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文字无错漏。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审管办调查核实后,提请院党组研究决定是否属不合格案件。

(一)卷宗评分在60分以下的案件;

(二)因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或者再审改判的案件;

(三)因执行错误导致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四)被上级法院确认为国家赔偿案件;

(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审理、执行案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文书,经审管办评查核实后,提请院党组研究决定是否属不合格文书。

(一)   裁判文书出现3处以上较大瑕疵;

(二)   因错漏、套打等原因导致文书送达后造成严重后果

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经济奖励、惩罚对象为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在接受经济奖惩后,应根据被奖惩的案件、文书落实到人,并报审管办备案。

(一)被评为优秀案件的每件奖励该庭600元,被评为优秀文书的每份奖励该庭200元。

(二)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扣罚该庭年终奖金1000元,被评定为不合格文书的每份扣罚该庭年终奖金500元。

因二审、再审发现原审案件错误而被确定为不合格案件、不合格文书的,其惩罚对象为原审案件承办庭,溯及年限以三年为限。超过三年的,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可以直接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处罚,处罚标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对有优秀案件或优秀文书的单位、个人作为年终评先表模的条件之一。对有不合格案件、不合格文书的责任人取消评先资格,主审人当年不得列为提拔晋级对象。

第十八条 被定为本院不合格案件在适用本办法规定后,审判、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具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的,由纪检部门依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本评定标准及奖惩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定标准及奖惩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