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沿革

发布时间:2012-08-24 点击数量:18712

   一、沔阳县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1949年5月,沔阳全境解放。

1949年7月,建立沔阳县人民政府,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了民政科,兼理司法。

1950年9月19日,在县政府内成立了司法科,承办刑事、民事案件。当年冬,建立沔阳县特别人民法庭,随后相继建立14个分庭,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专门审理土匪、特务、恶霸等刑事案件。

1951年8月1日,正式成立了沔阳县人民法院。

1952年至1953年,法院进行重大改革,对原来留用的旧政府的司法人员进行清理和调整。

1953年冬,法院学习马锡五办案经验,成立了“沔阳县巡回人民法庭”,分四片下乡办案,1954年撤销。

1954年9月,设立沙湖、沔城两个巡回法庭。

1955年冬,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56年4月,设立沔城人民法庭。

1956年7月,设立沙湖人民法庭,后改为彭场人民法庭。

1956年9月,设立夏家埠头人民法庭,尔后又设立下查埠人民法庭。

1958年1月,将二审终身制给位三审终审制。

1958年5月,法院第一次组成了“沔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刑事、民事案件。

1959年2月,成立县公安政法部,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次年元月,公安政法部撤销。

1966年,筹建一区一庭,全县组建10个法庭。为期3个月即撤销。

1967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法院工作陷于瘫痪。

1968年2月,沔阳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成立了“中华人民解放军沔阳县军事管制小组”,行使侦察、起诉、审判职能。

1973年1月,沔阳县人民法院恢复。

1973年4月,恢复设立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彭场、夏家埠头(后改为胡场人民法庭)、下查、张沟人民法庭。

1975年2月,设立毛嘴、沙湖和通海口人民法庭。

1977年3月,设立长埫口人民法庭,一度与下查埠人民法庭合并,后于1982年9月恢复。

1978年,设立仙桃人民法庭。

1981年4月,设立经济审判庭。

1982年5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

1985年夏,设立三伏潭人民法庭。

至此,沔阳县人民法院机关有: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和10个人民法庭,总人数101人,法院为副县级。

二、改建仙桃市人民法院后的机构设置

1986年10月,沔阳县经国务院批准撤县建市,改为仙桃市,成立仙桃市人民政府。沔阳县人民法院亦改为仙桃市人民法院。

1986年,增设政工科。

1986年9月,设立陈场人民法庭。

1987年2月,设立信访科。

1987年12月,设立河人民法庭。

1988年2月,设立行政审判庭。

1988年5月,设立杨林尾人民法庭。

1989年4月17日,设立告诉申诉科,与刑事审判第二庭合署办公,并撤销了信访科。

1989年4月,设立执行庭。

1989年6月,经荆州中院批准,设立法医技术室。

1991年4月,市编委批复同意正式增设“仙桃市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开展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有关法医检验鉴定工作。

1992年8月,设立郑场人民法庭。

1993年2月,增设行财科。财务和后勤保障工作与办公室分离,由行财科负责。

1993年7月,成立工会。

1994年2月,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

1995年7月,设立法警队。

1996年3月,设立经济审判第二庭。

1997年,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副科级)。刑事审判第一庭更名为刑事审判庭。撤销刑事审判第二庭,设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行财科更名为司法行政科。法医室更名为司法技术科。法警队更名为司法警察大队。

2002年4月,机构部分调整。确定内设机构为:政治处、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正科级,下辖执行庭)、法警大队、司法技术科等十四个。派出法庭:仙桃、长埫口、下查埠、彭场、沙湖、杨林尾、张沟、通海口、胡场、毛嘴共十个人民法庭。另设有纪检组。行政编制158人,实有194人(干警161、退养33人)。

2003年,调整机构设置。政治处晋升为正科级,内设干部科和综合科。执行局内设执行科和综合科,执行庭与执行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其他内设机构和10个人民法庭均确定为副科级。

2006年,派出机构调整为:毛嘴人民法庭、仙桃人民法庭、通海口人民法庭、杨林尾人民法庭、沙湖人民法庭、长埫口人民法庭、张沟人民法庭等七个法庭。

2012年,少年审判庭更名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