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黑医生获刑十月
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被告人易某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3岁的小玲(化名)和丈夫在外打工多年,夫妻俩已经有两个女儿。2014年7月,小玲发现自己已经怀孕4个月,虽然再次生育将违反国家计生政策,但丈夫和婆婆都盼望自己能再生个儿子,于是一家人迫切地想知道腹中胎儿的性别。2014年11月,小玲的婆婆四处打听,终于通过熟人找到了在仙桃市一家私人诊所工作的张某为小玲做了胎儿性别鉴定,鉴定结果为女孩。失望之余,小玲决定流产。在张某的介绍下,小玲和婆婆找到自称是妇产科医生易某,双方最后决定在武汉一家宾馆的房间内为小玲进行手术。三天后,小玲和婆婆依约来到该宾馆房间内,据小玲回忆,房间内十分简陋,仅有一张床、一台仪器及散落在桌上的一些药物。在如此简陋的环境下,易某为小玲进行了流产手术。术后,小玲感到腹痛难忍,随即到正规医院检查。检查的结果令一家人大吃一惊:子宫内胎头残留,瘢痕子宫不全破裂。医生告知小玲的子宫严重感染需要切除,这意味着小玲将永远失去生育能力。经司法鉴定,小玲所受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在要求张某及易某承担责任未果后,小玲及婆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8月4日,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查,易某虽名义上为妇产科医生,也拥有医师执业证书,但其执业证书上载明其执业医生资质为公共卫生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仅为海南省三亚市某医院。
2015年9月,市检察院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对易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某虽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但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出执业类别,非法为小玲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致小玲十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为保护育龄发女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我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