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执结一起规避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2-07-04 点击数量:558

为深入贯彻省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项措施和六项承诺,我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优化执行措施,经过执行法官缜密调查和细心工作,对一起被执行人采取公司人格混同方式进行规避执行的案件圆满执结,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9月,仙桃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吉公司)与安徽省芜湖市净叶过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净叶公司)签订合同,向净叶公司购买价值130万元无纺布生产用的熔喷布。运吉公司支付28万元的预付款后,净叶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发货,运吉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该案后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判决,要求净叶公司返还运吉公司预付款28万元。

判决生效后,净叶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运吉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月,执行局执行法官赴安徽省芜湖市依法划拨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经调查,该公司虽在工商部门按时年检,但按照登记的地址却无法找到该公司的下落,也无法联系到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被执行人消极躲避行为,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运吉公司是一家驻仙的外资企业,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践行人民法院服务企业的“六项承诺”,执行局执行法官克服种种困难,再次赴安徽省芜湖市对净叶公司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发现,净叶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歇业,公司账户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但该公司一直使用法定代表人张某斌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且公司的股东张某斌、吴某云为夫妻关系。在充分掌握上述情况后,法院依法追加了公司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1年10月,执行法官三赴芜湖市,冻结了净叶公司股东张某斌的银行账户,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查找到了净叶公司新的住所地,查封了登记在法定代表人张某斌名下的一辆小轿车。

      迫于法律威慑,净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斌主动与执行局取得联系,要求履行债务。2012年6月26日,运吉公司与净叶公司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使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