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宣判
近日,我院审结仙桃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被告人丁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丁某在仙桃市毛嘴镇经营某废旧回收门市部,回收废旧蓄电池,并利用渗坑收集废旧蓄电池的电解液,致使未经处理的电解液通过渗坑、渗坑内的排水管渗透进土地和流入附近沟渠,致使附近农作物大量死亡,水质恶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5年7月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该废旧回收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对渗坑、排水口等处的废液进行了现场采样。经监测,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送检的废液样品均含有重金属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不但使违法排污有了足具威慑的违法成本,被称为“长出牙齿”的环保法,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一案件的查处将有助于推动全市环境保护普及工作取得实效。
地球只有一个,环境不容污染,废物处理有规定,法律底线不可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加大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审判力度,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将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资料链接】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