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毁损 可诉请赔偿精神损害
案情回放
新婚夫妻张涛与陈丽为将婚礼的精彩瞬间永久珍藏,与在某婚礼策划工作室的婚礼顾问小向订立了婚礼服务合同,服务项目包括婚礼摄影(含光盘制作)等。合同订立后,小两口当场交付了订金500元,约定婚礼结束后再支付剩余服务费4500元。婚礼结束后,经张涛与陈丽多次催要,小向却迟迟未交付婚礼录像光盘。在夫妻俩的追问之下,小向终于道出实情,原来小向在操办家中老人丧礼期间不小心将婚礼录像光盘遗失。“婚礼录像记录了我们一生最意义非凡的瞬间,这么重要的东西竟然弄丢了!”盛怒之下的夫妻俩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向赔偿服务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婚礼录像光盘被制作者不慎遗失,能否索赔精神抚慰金?这是本案的焦点之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夫妻俩为完整记录婚礼仪式及现场画面,与小向签订婚礼服务合同,后因光盘不慎遗失,导致小向无法提供含有婚庆画面的光盘。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婚礼录像对夫妻俩而言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小向的行为导致该录像永久性灭失。最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小向表示,愿意赔偿夫妻俩各项损失2500元。
法官提醒
婚礼仪式录像、已故至亲的唯一照片、祖传珍宝器皿等不可替代的、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物品,是法律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消费者请婚庆公司拍摄婚礼,或将已故至亲的唯一照片、祖传珍宝器皿等物品拿去做修复时,最好提前告知商家该物品对其的重大意义,商家亦应格外谨慎做好保护措施,以免操作不当造成物品损毁灭失,给消费者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