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5 点击数量:2035

案情回放

    叶涛与徐颖于2015年12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逐渐建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春节期间,叶涛向徐颖求婚,徐颖考虑再三隐瞒了精神病史,两人于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此后,徐颖害怕暴露病情,一直不同意与叶涛举行婚礼及同居。在叶涛的一再要求下,双方于2016年10月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16年11月,徐颖病发,被送至仙桃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叶涛认为徐颖隐瞒精神病史与其结婚,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于2017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徐颖返还彩礼3万元和礼金1.8万元。诉讼期间,徐颖因病复发再次住院,其父亲出庭辩称,二人系自由恋爱,不同意离婚,婚前徐颖只收到3万元彩礼且部分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不同意返还。

法官说法

    对于离婚纠纷,法院判决维持还是解除其婚姻关系,关键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没有破裂的则维持,已经破裂的则解除。审判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从四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婚姻基础是否牢固,二是婚后感情是否融洽,三是离婚理由是否充分,四是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徐颖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与叶涛登记结婚,婚后病情复发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但未能治愈,诉讼期间再次住院治疗,符合“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还涉及彩礼问题,在农村确实存在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这些彩礼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基于公平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彩礼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亦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徐颖虽辩称叶涛给付的部分彩礼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但叶涛仅认可1万元,徐颖对其余2万元用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徐颖用部分彩礼购买的结婚物品在叶涛家中,法院酌定由徐颖返还叶涛彩礼2万元。本案中涉及的礼金问题,因徐颖不予认可,且叶涛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叶涛与被告徐颖离婚,徐颖返还叶涛彩礼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徐颖的父亲及时按判决履行了2万元给付义务。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