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法院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个人包括院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在职在岗干警,除本人外,还包括配偶、子女等近亲属。
第三条 个人及家庭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其他有所求的人所送的钱物,因故未能拒收的;
2、配偶、子女受到刑事处罚的;
3、本人参与经商办企业的;
4、拟操办婚丧、升学等宴请事项的;
5、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6、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报告的方式,事项简单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报告,事后书面补报。书面报告应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实行随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报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
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1、院领导班子成员遇个人重大事项向院党组或院长报告,书面报告分别交院纪检监察室和政治处。
2、中层干部遇个人重大事项向院党组或分管领导报告,书面报告分别报院纪检监察室和政治处。
3、一般干警遇个人重大事项向所在党支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书面或口头报告院纪检监察室。
4、副科级以上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院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按规定分别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 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由院党组和院纪检监察室依照职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者答复。
第六条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记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任用干部、执行廉政保证金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八条 院纪检监察室主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