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斩断伸向老年人“钱袋子”的“黑手”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冯某与同案犯共同退赔集资款。
一、案情回顾
2017年3月,河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扩产需要融资为由,在仙桃市设立分公司。仙桃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已判刑)及工作人员冯某、李某(已判刑)等人通过派发传单、开推介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主要为老年人)赠送鸡蛋、挂面等物资,并免费组织老年人到河南5A级景区游玩。随后,该公司以高息回报为噱头,引诱老年人借款给该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该公司向142人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625.7万元。2021年9月,冯某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投案。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作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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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