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以被保险人职业不符合条件拒赔吗?
出于对日常风险的预防
连续几年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
然而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却被告知不符合理赔条件
投保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4年,张某连续五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单约定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5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万元,同时特别约定仅承保1-3类职业,4类及以上职业拒赔。
2024年6月,张某在卸货时意外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以其从事的铝/铁门窗装修工作属于5类职业、超出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张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0万余元。
法院审理
1.格式免责条款未充分提示说明,依法不产生效力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仅承保1-3类职业”的约定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虽在投保须知中提及该内容,但未对承保职业范围作醒目提示,也未将专业复杂的《职业分类表》作重点说明,更未在投保流程中设置强制性职业询问、确认环节,仅将核保义务转嫁给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该职业免责条款依法不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不得以职业类别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放弃核保义务,不得事后以此拒赔
意外险中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是承保的核心条件之一,审核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保险人的法定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某保险公司在明知职业类别是意外险定价、承保基础的情况下,放弃主动询问、审核,放任投保人在未明确职业类别的情况下完成投保,收取保费后又以被保险人职业不符合条件拒赔,该行为违背保险行业“最大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信赖利益。若投保时被保险人职业已然不符合条件,保险人放弃主动询问与审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并未发生变化,那么即便被保险人职业可能超出承保范围,保险人仍需依法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3.免责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效力,保险金额仍为赔付上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独立于免责条款存在。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案涉职业免责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保险金额、理赔范围、赔付方式等其他有效条款的履行。案涉保单已明确约定意外医疗保险金3万元限额、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且某保险公司已对误工费、护理费等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内容作加粗提示,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法院按合同约定确定赔付金额,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8万元保险理赔款。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对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摒弃“重销售、轻核保”“重格式、轻提示”的经营模式,应对职业限制、免责情形、理赔范围等关键条款以醒目易懂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有效提示说明,主动履行核保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转嫁责任,切实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恪守保险行业“最大诚信原则”。
对消费者:投保互联网保险时,切勿因流程便捷就忽视条款阅读,重点关注承保范围、职业限制、保险金额、免责情形等核心内容,如实告知自身职业、健康状况等关键信息,同时妥善留存投保凭证、医疗票据、事故证明等相关证据,避免因信息不明、证据缺失引发理赔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