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0-06-30 点击数量:363

    基本案情


    2007年,王壮(化名)与李娟(化名)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育一子王小壮(化名)。2010年,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娟抚养。现因李娟无能力抚养王小壮,王壮遂要求婚生子王小壮由自己抚养,不需要被告李娟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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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现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获悉双方当事人均从外地赶回办理此事,并在很短时间内要离开仙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在案件受理当天为他们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耐心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解决双方分歧,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随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成功做到案结事了。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应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离婚后,在出现上述条款规定事项时,父或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在实践中大多是以不抚养子女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在保证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况下,可判决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同时,该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父或母双方即便没有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自行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