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入户盗窃变抢劫 分文未得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6-06-27 点击数量:11670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27日晚11时许,黄某进入我市沙嘴办事处叶河村某居民楼,盗走现金若干、金戒指1枚、钱包1个,欲逃走时被屋主许某发现并拉住,为了抗拒抓捕,黄某对许某实施暴力,将许某的面部、胸部等处抓伤。后在众人帮助之下,许某将黄某控制住并将其交予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市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以量刑过重、其行为属于盗窃而非抢劫为由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犯抢劫罪的刑罚更重。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入户盗窃,为什么最终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系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叶某抓伤,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故对被告人黄某的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