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王某将住宅用房用于经营便利店,结果......
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绝大多数业主都是出于居住目的,但是也有些业主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那么该行为是否合法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孙某等5人所有的房屋坐落于仙桃A小区一单元,用途为住宅。王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仙桃A小区一单元102、103、104室。2024年,王某将103、104室用于经营某便利店。
孙某等5人作为同楼栋的业主认为,王某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未征得孙某等5人的同意,损害了孙某等5人的利益,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便利店停止经营行为,并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拆除房屋外经营性招牌。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仙桃A小区一单元102、103、104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知其所购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应当按照该房屋性质合理使用房屋。若改变房屋的用途,将住宅用房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孙某等5人作为与王某同栋住宅楼中的业主,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经过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故王某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孙某等5人要求王某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拆除房屋外经营性招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便利店将坐落于仙桃A小区一单元的103、104室房屋恢复住宅用途,拆除房屋外经营性招牌。现该法律文书已生效。
温馨提示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二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只要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行为即不具备合法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