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离婚之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法律有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23 点击数量:793

案情:

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8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1年4月生育一子,婚后感情尚好,2006年起,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必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本案中小孩已年满十周岁以上,承办法官询问了小孩的意见,小孩认为随父母亲任意一方生活均可。由于原、被告对小孩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予以认可。近日,经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对小孩享有探望权,被告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