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企业经营,可否要求一起偿还?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至7月,昌某龙、昌某华相继向程某借款共计60万元。2016年1月3日,昌某龙、昌某华与程某就上述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仙桃某公司的资金周转。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和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昌某龙、昌某华借款后向程某返还本金3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至2017年11月止的利息,之后未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昌某龙。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事由后,依法判决昌某龙、昌某华、仙桃某公司支付程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
裁判理由
程某与昌某龙、昌某华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程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昌某龙、昌某华未履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昌某龙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程某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的资金周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公司应与昌某龙、昌某华共同偿还程某的借款。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本案昌某龙、昌某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在涉及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予以明显加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程某要求昌某龙、昌某华、仙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程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签订合同不是儿戏。合同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诚实信用全面的履行义务与责任。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损失的不仅是合作机会,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为企业生产经营而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时,更要明白责任主体的连带性。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与个人都会被列为追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