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撞伤他人,保险公司要赔吗?

发布时间:2023-12-25 点击数量:7078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如果在酒驾后撞人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周某在饮酒后驾驶某小型汽车与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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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半月,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周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赵某与周某及其投保的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警部门对责任的划分,确定周某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赵某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通过商业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周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且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对免责事由均已加黑字体突出显示,周某已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免除责任,故赵某仅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此范围的损失应由周某自行承担。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18万元,周某赔付原告赵某4万元。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酒驾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给他人带来危险,广大市民应谨慎文明驾车,正所谓“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为饮酒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以通过加黑字体突出显示等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未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