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上发帖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7 点击数量:668

2017年4月,“纸碗纸杯”“潘清清627”“童心看世界”“哈形”等4名网络用户因某小区业主对房屋质量、物业服务、共有财产处置等不满,在百度贴吧上发帖,恶意抹黑某房地产公司。遂即,该帖被大量浏览、转发,给该地产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6月6日,该地产公司认为4名发帖人侵犯了公司名誉权,向百度网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百度公司删除上述4名网络用户所发帖子,并向百度公司提供了上述4名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但百度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采取相应措施,相关帖子仍在被继续转发、浏览。该地产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上述4名网络用户及百度公司诉至仙桃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百度公司并非直接发帖人,是否对该地产公司构成侵权?第二,本案中百度公司注册地、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4名网络用户的住所地均不在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即“通知与取下”规则。根据此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阻止公众访问侵权信息。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地产公司的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信息进一步扩散,不能获得有条件的侵权责任豁免,应当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给该地产公司造成侵权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管辖权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侵权人即该地产公司,其住所地为湖北省仙桃市,故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湖北省仙桃市。综上,仙桃法院具有管辖权。

经过法官数次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百度公司补偿该地产公司30000元;“纸碗纸杯”“童心看世界”2名网络用户各赔偿该地产公司损失5000元,“潘清清627”“哈形”2名网络用户因发帖少、过错责任轻,该地产公司自愿放弃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