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代价
——仙桃这位“路怒哥”赔了6900余元......

发布时间:2024-08-29 点击数量:910

开车气不顺,上演“全武行”。打了、伤了、拘了、赔了……近日,仙桃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路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刘某驾驶某小轿车在路上行驶时,与相向而行的车主马某发生言语冲突,双方互不相让,后冲突“升级”,马某出手将刘某打伤。

随后,刘某被送往仙桃某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900余元。马某被行政拘留10日。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马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马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余元。

组织调解

受理案件后,民一庭法官陈爱国与法官助理周静认真阅卷,考虑到双方都在气头上,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并不能从“根”上化解纠纷,遂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从双方的起因、争端出发,耐心倾听,释法说理,并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

马某:“我也是脾气上来了,一时没忍住,冲动之下动了手......”

刘某:“我也有问题,不应该因为一点小事就恶语相向。”

2个多小时过去了,双方的心结也慢慢解开了。最终,马某当场赔付刘某医疗费6900余元,双方也都认识到各自的问题并向对方表示歉意。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温馨提示

“路怒症”是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在驾驶中有攻击性或愤怒的行为。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司机们或多或少都存在“路怒症”,易受愤怒情绪支配的驾驶行为,对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都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广大车主需切记,要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时刻做到冷静克制,不开“斗气车”,不做“路怒族”,以心平气和的态度去面对发生的一切事情。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刹车”,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绝不能“以暴制暴”,激化矛盾,一旦发生事故,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