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一律不退费”条款有效吗?
为了提升自身技能
报班参加课程培训
但因各种原因
未上满全部课程
可以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吗
协议签订的“报名后一律不得退费”
条款有效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小李为报考小学教师资格证,与某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支付学费2600元。协议中约定:“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员报名后一律不得退费”。
合同签订后,机构依约为小李安排了同年9月至10月的小班培训课程,包括68个课时的线下课程及少量线上课程,并通过微信群完成课程通知、考试提醒,还协助小李办理了考试网上报名。然而,小李因自身工作繁忙,缺席了学校安排的所有课程,未接受任何培训服务。
2026年4月,小李通过微信联系机构工作人员,协商退费事宜,但因无法提供相应收据等遭拒。多次协商未果后,小李将培训机构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但协议中“学员报名后一律不得退费”的条款,属于预先拟定、未与小李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排除了学员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主要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退费责任划分,小李因自身工作繁忙无法参加培训,属于主动违约,本应及时与机构联系解除合同,却拖延至合同履行完毕3年后才主张权利,对退费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作为培训机构,未针对学员无法参加培训的情形制定必要的沟通和补救措施,也未在协议中对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公平原则,仙桃法院最终酌定支持退还小李已支付2600元培训费的20%,即52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传递出司法对教育培训领域格式条款的规范态度:“一律不退费”等“霸王条款”并非培训机构的免责金牌,一旦被认定为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将被依法确认无效。
同时,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即便格式条款无效,也不代表可随意主张全额退费。培训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学员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与机构沟通解除合同,避免拖延扩大损失;若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仅可能面临证据灭失的风险,也将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培训机构而言,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完善的退费沟通机制,不仅是合规经营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