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之辩证观

发布时间:2012-05-02 点击数量:1873

  裁判文书是案件全部审理活动的综合表现形式,也是司法正义与司法权威的客观载体。有的人受传统思维模式教育的影响,习惯于固守法定模式,不敢越雷池一步,机械照搬,不求新而求稳;有的人崇尚域外司法的变革思潮,喜欢走极端,追求标新立异。因而,不同职业素养的法官就会有不同的办案风格,制作的裁判文书也必然是观点纷呈,各具特色。

  一、正确理解司法理念体现在裁判文书上的重要性

  司法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有其自身独特的规律,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同法院有不同的管理方式,不同的法院文化底蕴,必然造就不同的法官队伍。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流于形式,法官职业教育之不足,是基层法院有些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有人喜欢从客观上找原因,认为:一是案多人少压力大。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法官的人数却有减无增,人员结构老化严重,十分不协调。每位法官的办案强度和压力非常大,法官缺少锤炼语言的时间和精力;二是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虽然凭借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多年判案经验,能够有效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是,他们没有经历过系统的法学培训,缺少逻辑推理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不可能要求他们都能写出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和适用法律正确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三是对裁判文书的功能认识不足。有的法官认为法律文书就是给当事人的结案凭证,写好写坏无所谓;四是法官心理障碍大。社会改革带来的法治与人治冲突,使社会矛盾的焦点归结为法院的司法不公。基层法院又直面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法官待遇低、地位不高,责任却不小。独立审判虽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却只能作为法治理念被倡导。法院地方化、行政化往往使法官被责难的多,理解的少,心理障碍不被重视,缺乏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直面这些客观原因,我们没有理由给予基层法院的法官太多的责难。法官是人不是神,不能在推崇依法治国的法制进程中,用法治社会的法律精神去严格要求我们的法官都成为法律的化身,法官更需要的是理解和支持。但是,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和法制建设的参与者,必须通过裁判文书,把司法理念表达出来,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明”。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了解裁判文书的功能。有学者称:“裁判文书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说服当事人、上诉(再审)法院和社会公众。”我认为,裁判文书的功能应该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1)裁判文书要能够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法官的职业就是要主持正义。怎样做,才能让人们明确无误、毫不怀疑地看到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唯一的方法就是通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让当事人、让平民百姓都看的懂、看的清。因为每个当事人都希望自己在诉讼中能够胜诉,无论法官怎么公正,都不可能保证让每一个败诉方心服口服,这是最基本的常理。法官只能通过裁判文书让败诉方输的清楚明白,也让胜诉方明白赢不是由法官左右的,而是由法律所决定的,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

  (2)裁判文书要能体现司法的公开性。

  公开性就是要使民商事裁判文书作为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手段,使其成为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载体,完整而真实地展现案件审判过程的全部情况。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必须公开宣判,这是法律精神之所在。任何一份判决不仅仅是向当事人送达,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要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审务公开,阳光审判,这既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也是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

  (3)裁判文书要能体现司法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通过民事司法,使民事权益获得法律救济的最终保障。这就要求民商事裁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但这种法律的权威性不仅要依附于裁判的公正,也要最终通过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形式得以体现。只要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兼顾执行原则,应当具有执行效力。所作出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不能有模糊条款。裁判的标的是行为的,该行为必须是可以履行的合法行为。一份裁判文书如没有执行力,就不可能有权威性可言。

  (4)裁判文书能体现出重要法律渊源的价值。

  裁判文书通过阐释法律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能起到引导和规范公众行为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能促进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这也体现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社会价值。通过判决所挖掘出的新法律原则,能起到更新法律理论和促进立法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而言,判决即法渊。

  (5)裁判文书要能实现司法高效之目标。

  一份高质量的、说理充分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既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也会让有关部门和领导了解案情,知晓法理,做出正面判断,从而帮助法院给缠诉的当事人做放弃上访、申诉的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再者,上级法院在受理上诉和再审案件时,在立案审查阶段就能明确判断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可缩短审查期,提高诉讼效率,使法律要求的兼顾公平与效率得以具体体现。

  (6)裁判文书能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必然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深的法学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好的职业良知。因为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公开审判活动的载体,必然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就迫使法官去追求高质量、高品位的精品之判决。为此,就必须坚持不懈地钻研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培养从事司法职业所应有的良知和职业精神,这种良性互动,必将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二、用辩证统一的思维制作裁判文书

  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就其式样的争论一直存在两大分歧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以92式样为基础,增加说理即可;另一种意见主张以域外式样为参考,制定新的裁判文书式样。为此,学者和法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规定讨论了十稿仍不能正式出台。许多人把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归结为式样不科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以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笔者认为,用任何一种固定的式样都无所谓,就是不能制作成散体式裁判文书。什么是程序公正,一句话,法官的司法行为必须规范。制作文书也是如此,只能在统一的式样下,强化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对是非进行法理分析,把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通过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向社会公众讲解透彻,这就是司法理念的具体运用。所以,在统一的文书式样下,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个案制作文书,增强说理性,体现裁判文书的具体功能。

  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在定制的格式下,应当由法官自由发挥,无需用高深的法律术语,要用平民化的语言,简练、清晰、干净、利落,只要把案件的结论意见写透,把法律精髓写透即可。

  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基本格式不统一;(2)简繁不当,针对性差;(3)重证据罗列,轻法理分析,逻辑性不强;(4)制作粗糙,易出现套打的低级错误。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写好裁判文书要注意如下具体事项:

  1、首部制作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首部是裁判文书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制作法院、裁判文书的名称、案号、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程序合法这个事实的叙述和确认。

  (1)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包括公民作为代理人的,要按式样要求写明基本情况;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按执照上的名称写,不能简写,要分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律师代理的,只需在姓名后写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称谓后的括号内注明其反诉称谓。当事人的地址与文书送达地址不一的,以法院有管辖权的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准,不能以送达地址为准。

  (2)审判程序的表述

  要使审理程序合法性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就必须将有关立案时间、庭审时间(如有多次开庭的,应分别写明每次庭审日期)、有关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证人作证、委托鉴定、有关当事人追加和变更情况、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因、合议庭成员组成及变更(许多变更因没有说明,而造成当事人无端揣测)、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诉情况(如果案件当事人中有未到庭的或者有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如实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是否缺席审理等应当公开的程序内容予以写明。只有让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才能使当事人、社会公众清楚地了解程序是否公正,尤其是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公告送达、延期举证、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都应详细表述清楚,以体现程序的公正性。

  2、正文部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正文是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结构主体,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等。

  (1)当事人各方的诉辩主张

  民事案件的案情事实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事实,具体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纠纷涉及的理由、诉辩意见等。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两个方面,一是过于简写,使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而提出的诉请或者抗辩不能清楚表达出来;二是完全照搬,既占用了篇幅,又使当事人的一些错误观点、方言土语都反映出来,给人的感觉是该裁判文书质量太低。因此,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要作精炼归纳,但也不能失去本意。

  (2)当事人争议事实的焦点

  裁判文书应当在全面反映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准确概括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或者庭审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在概括争议焦点时予以简要说明。

  判断是否准确概括争议焦点的标准有三点:

  第一、争议焦点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联系,脱离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观点和主张不能成为争议焦点;

  第二、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核心;

  第三、争议焦点与裁判文书的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它是判决主文产生的基础。例“被告挥起酒瓶向原告头部砸去,造成原告手部、臂部和脚部受伤”的描述就没有因果关系。

  (3)当事人争议事实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证据

  审判人员应当以采信的证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在事实构成部分予以说明。不少法官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中,重复说理,篇幅繁简不当。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又如何认证,从六个方面注意:

  第一、分析案件的证明对象,确定了证明对象,当事人就可以围绕证明对象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辩论,法院就可以划定证据调查范围和确定审理对象。

  第二、充分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法官应将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即法官形成心证的具体情况和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

  第三、对举证时限、逾期举证、新证据的确定方式、依据进行说明。

  第四、具体描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辩驳理由。

  第五、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分析。经质证后,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后,对相关证据不再进行列举和分析,直接予以采纳。

  第六、面对矛盾证据,法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证据,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对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可以在简要说明后不再进行列举和分析。

  (4)说理部分的叙述

  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并不需要对所有有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面面俱到、平铺直叙地进行论证和说理。裁判理由的论证是裁判文书公正性的核心,是连接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桥梁,是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和责任,通过法律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处理结论。因此,应当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如果法理和法律规定过于深奥,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作相关说明,但不能用土语方言。具体注意三点:

  第一、注重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性。

  有些案件因当事人没有能够提供主要的证据,导致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查清,此时,不能以推定或假想客观事实而说明法律的适用理由,只能以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进行论证说理。对因当事人举证不力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进行评判,让当事人、社会公众直接明白不是法官偏袒一方、错误判案,其责任源于当事人自身。

  第二、裁判理由要具有针对性,并表述完整。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离不开两点,一是争议之事实(包括反诉)是否存在;二是适用法律的责任承担。所以,要针对当事人对主要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逐一展开论述,当繁则繁,当简则简。

  第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反驳意见予以一一回应,而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说理。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请与所举之证并不相符,或者立案时案由定错了,要逐一说清楚变更诉请和案由的理由。否则,造成一种让人感到有诉不审,无诉乱判的错误印象。

  值得注意的是:①只有事实争议的,事实认定部分说理,直接引用法律裁判;②只有法律争议的,事实认定部分不作分析,适用法律部分说理后裁判;③既有事实争议,又有法律争议的,看两种争议间的关联性是否紧密:如果联系密切,可灵活选择在哪个部分说理;如果关联性不大,可分别在两个部分说理。

  (5)法条引用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民商事裁判文书在法律引用方面不缜密、不具体、不解释,笼而统之。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全面、适当,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引用法律的范围。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但不能引用宪法。对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最高法院领导讲话、个案批复、会议纪要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执行,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第二、法条引用的顺序。实体法先于程序法(此问题有争议,有的认为先程序法后实体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法规先于司法解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位法中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按条文顺序引用。

  引用法条应明确、具体,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条、款、项齐备。注意:某个法律条文只有一款但包含若干项的,引用时直接表述为“依据***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而不能表述为“依据***法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不能认定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不能认定某项法规无效。例洛阳中院种子案中,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在种子价格的规定方面发生冲突,李慧娟法官对种子条例作了否定裁决,因法院对行政法规无权进行审查,而由此蒙冤。

  第三、引用法条的限度。只需引用与当事人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有关的法律条文,而不需要对所有的相关法条都加引用。对复杂、疑难或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判的,应当进行法理阐释。

  3、裁判文书主文的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全称)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决;

  (2)裁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含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

  (3)裁决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具有给付内容的标的,要有计算至裁决之日止的具体数额,便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理解和执行,不能判决模糊意见;

  (4)裁决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

   4、裁判文书尾部的要求

  (1)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要清楚明了。

  (2)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

  (3)判决书尾部的署名,是合议庭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名字之间不加标点符号。

  (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应加盖在年月日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三、对法官后语、公布合议庭意见和附件的异议

  不少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所谓的改革为由,标新立异,自造文书式样。对于将法官后语、公布合议庭意见和附件写入文书中的做法不敢苟同,这样易引发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贬损。

  1、法官后语是画蛇添足,超越职权

  持肯定论的人认为,判决有情有理,当事人容易接受。

  笔者赞同否定论。理由是:(1)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只能是就法律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说理,把观点讲清楚即可;(2)更难让当事人信服;(3)不同的人因不同的学识、社会地位而对社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方,因制度、民俗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观,法官无权对某种社会价值进行单独判断;(4)公正司法是法官的本职,而道德教化不是法官的权利和义务,不宜喧宾夺主。

  2、公布合议庭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不妥当

  持肯定论的人认为,这样做能增强法官责任心,增强说理性,促进司法公正。

笔者赞同否定论的观点,理由是:(1)法律规定法院独立审判,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2)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不足;(3)易引起上诉、申诉、上访,社会非议,打击报复;(4)违反了保密原则。合议庭评议意见属于副卷材料,不应当对外公开。

  3、法律条文后附的做法不可取

  持肯定论的人认为能增强透明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笔者赞同否定论的观点,理由是:(1)不利于文书说理;(2)不好列举;(3)可能损害判决的正当性和说服力;(4)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5)表明裁判文书的说理还不够充分,没有达到以理服人的境界。

  四、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在每一个细节上表现出对百姓的人文关怀。刑事裁判要体现法律的威严无可厚非,但民事法律文书应当让老百姓感觉到便利、实用和亲善,不应当让百姓感觉到它的威严、高深,甚至是狰狞。好的法律文书给人以理解和尊重,让当事人自愿忠诚、膜拜,这就是法律文书应当起到的友善和人文作用。否则,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时,往往会因生硬冷漠的判词而情绪激愤,自然地把法院和法官推到了当事人的对立面,这不是和谐社会所希冀的!

  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完整性就在于能清楚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分清争议焦点,详细反映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情况,透彻阐述法院对案件争点的判定,以及推理论证的过程和适用法律作出实体裁判的理由。其结构合理性就在于结合现行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合理确定文书的写作结构和各部分所应承担的主要职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恰当安排裁判文书各部分的内容,使得裁判文书整体结构做到规范有序,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关于文书中的字、句错漏等校对不严格的问题,纯粹属于责任心问题。对数字、年代、度量衡、印制版式等技术规范和标点符号等的使用,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不能只停留在喊口号上,要把对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从根本上去抓落实,把素质教育与惩戒制度相结合,相信裁判文书定会有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