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还纠纷起 调解促和纷争定
一起标的额3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我院民二庭法官努力做好调解工作,最终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11年初,仙桃市通利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因经营困难,向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肯特公司)借款300万元。在办理借款手续时,通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以其股权质押,其客户覃某为借款提供了独立担保。借款到期后,通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麦肯特公司以通利公司、陈某某、覃某为被告,于今年初向我院提起诉讼。
我院受理该案后,民二庭承办法官迅速对案情展开调查,发现通利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产,且以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多达10余起,诉讼标的达1000多万元。针对该案特点和通利公司现实情况,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发现通利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所有资产已抵押他人,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公司的股权价值实为负数,偿还借款已无可能。而担保人覃某系一家知名企业老板,信誉度高,其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具有一定偿还能力,只有做好担保人思想工作,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突破口。
本着“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承办法官根据上述分析和在认真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指出各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经过各方当事人充分酝酿与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担保人覃某代通利公司向麦肯特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麦肯特公司放弃全部债权利息;余款150万元由麦肯特公司与覃某另行办理借款手续。至此,一起3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