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自诉双管齐下 拒执惩戒成效显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突破口,采取“公诉+自诉”并行模式,向“执行难”全面宣战。2016年,除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件拒执罪案件外,我院共受理拒执犯罪自诉案件共7件,其中6件均以当事人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最短审理周期仅5天,与公诉拒执罪案件及普通执行案件相比,效率明显提升。
制度保障,规范流程。我院在汉江辖区法院率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的实施细则》,规范自诉受理条件、立案审查、审理等流程,打通申请人运用自诉程序打击拒执罪的渠道,使刑事自诉成为打击拒执罪犯罪、化解执行难的利器。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执行案件立案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自诉程序对失信行为予以追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列入失信黑名单,使其在投资、高消费、乘坐高铁飞机、出境等方面受到限制,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曝光“老赖”名单,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司法与道德的双重约束,不断压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空间,为后期调解与审判工作奠定基础。
宽严相济,力促和解。拒执犯罪自诉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一方面,承办法官会第一时间告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让其知晓积极履行将会从宽处罚,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可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在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告知其为达成和解可考虑放弃部分时限权利,通过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既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也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兑现。
从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85%的结案率激励了更多的债权人以自诉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我院将进一步探索拒执案件的审判方式,创新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资料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施行)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