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方起诉离婚,彩礼和三金需要退还吗?

发布时间:2019-11-20 点击数量:291

  根据我国传统的结婚习俗,在婚前通常会举行订婚仪式,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同时,由男方父母为女方准备“三金”,即金戒指、金手链、金项链,以表示对未来儿媳的喜爱与重视。彩礼和三金都有美好的寓意,可是在离婚时却成为男女双方争执不下的源头。当女方起诉离婚,彩礼和三金需要退还男方吗?


案情回顾


  胡某与肖某于201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胡某遂起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离婚。因肖某同意悔改,胡某撤回起诉,并与肖某重归于好。2019年8月,双方感情再次出现危机,胡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肖某却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000元及三金首饰。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彩礼和三金均属于男方为与女方缔结婚姻而赠与女方的,三金应属于彩礼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也对“生活困难”给出了含义“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在该案中,胡某与肖某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两年有余,肖某也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肖某要求返还彩礼和三金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胡某可不退还彩礼和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