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16-04-25 点击数量:10909

      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福建省厦门市一家公司不但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生效法律文书,该公司总经理林某还将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机器设备的封条擅自撕毁。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该公司总经理林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2015年,厦门某眼镜公司拖欠了杨某等14名工人的工资,杨某等人无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仲裁结果,该公司应于限定的时间内将拖欠杨某等1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0万余元全部发放至工人银行卡上。但在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杨某等14人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集美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向14名工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但该公司仍然拒不履行。鉴于该公司的拒执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人的合法权益,集美法院执行局决定立即查封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并再次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否则将依法对上述机器设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将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杨某等14名工人对此也表示同意。但在承诺的支付时间到期后,该公司不但未按期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总经理林某还擅自撕毁了法院查封在该公司机器设备上的封条。


  杨某等人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集美法院反映,法院随即派出执行法官前往现场查看,并立即传唤了林某。林某对自己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供认不讳。鉴于林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执行,集美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林某被司法拘留五日后,鉴于该公司已向14名工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加之林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认错悔改,集美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连线法官■


  关于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行为的性质,本案执行法官张庆东在接受采访时分析,封条属于人民法院查封的标志,对于查封涉案财产所张贴的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撕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撕毁查封封条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陈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