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手软!主犯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23-09-02 点击数量:4545

冒充客服给老年人打电话

诱骗其购买保健品

……

仙桃法院

从严惩处不手软

主犯获刑十二年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谢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保健公司,售卖从他人处低价购进的“十味糖方净宝牌劲健胶囊”“百草降糖”“唐立舒胶囊”等虚假保健品,并通过电视购物平台投放广告、抖音等媒体引流等方式获取老年人信息资料,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发布“报酬丰厚、时间自由、工作轻松、学历不限”的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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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施某与黄某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后,先后加入该公司,并在谢某的安排下从事客服、销售工作。在保健公司内,施某与黄某分别冒充产品客服,向老年人拨打电话询问身体状况,虚假陈述公司销售的上述保健品效果,逐步诱导老年人持续购买保健产品。

经权威机构检验,保健公司的“唐立舒胶囊”“百草降糖”等保健品非法添加了格列本脲;“百草降糖”“十味糖方净宝牌劲健胶囊”为假药。

截至案发,谢某累计诈骗金额84万余元,施某非法获利4万元,黄某非法获利2.8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施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产品客服、健康顾问、指导老师对假冒保健品的功能、效果进行虚假描述,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继而获得非法利益,属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因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严惩;施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因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仙桃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清保健食品标识,仔细阅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并索取、保存发票。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尽快拨打12345,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保健品并非药品,更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可以咨询医生,按需购买,确保购买的保健品不会和服用的其他药物相冲突,以免影响自身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