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倾力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我院执行局在扎实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财产申报、财产审查、财产调查等制度,多方位开展执行,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落实。近日,通过运用财产调查手段,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化解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
2007年9月,被执行人张恒虎在承包建筑工程时与人发生争执,并用铁锹砍伤胡某某和程某某之子,其子因伤势过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2月,湖北省汉江中院以张恒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胡某某及程某某之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6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恒虎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胡某某、程某某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张恒虎赔偿损失。2012年3月,汉江中院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我院受案后,执行人员迅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所在的村正进行城中村改造,对所有拆迁户给予发放一定的补偿款。执行人员遂到该村调查张恒虎一家的补偿情况,但该村干部以保护村民利益为由不予配合。为了不错过时机,执行人员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同时,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送达通知书,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通过法律宣传和耐心做工作,村委会向法院提供了张恒虎一家的补偿材料,查明张恒虎的前妻杜某某已领取补偿款35万元。执行人员迅疾依法冻结杜某某的银行存款。杜某某认为与张恒虎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恒虎正在服刑,不能人财两空,抵触情绪较大。为此,执行人员认真细致地做杜某某思想工作,讲明其领取的补偿款中包含张恒虎应得部分,说服其依法协助进行赔偿。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至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