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首例涉外刑事案件
1月12日,经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我院开庭审理该院首例涉外刑事案件。鉴于该案涉及外国人犯罪,为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该院专门为两名被告人指定了翻译参与庭审。
此案件两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音译名)、奥朗阔•阿卜齐(音译名)分别系尼日尔国籍和尼日利亚国籍。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中旬,一位苏丹籍商人的Email账号被Okay(身份不详)等人盗用后,在该商人用其Email账号与河南郑州大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芬芬(邮箱haio-2008@hotmail.com)联系,欲购买矿山机械设备时,Okay等人使用haio-20008@hotmail.com的邮箱冒充王芬芬的邮箱账号与该商人联系,要求该商人向其指定账户交付货款。同时Okay安排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办理银行账户为其取款,并告诉艾索弗·哈罗那不能用真实护照办理银行账户。艾索弗·哈罗那又找到被告人奥朗阔·阿卜齐,两人在明知Okay要其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经商量,由奥朗阔·阿卜齐使用虚假护照办理银行账户后取款,每次取款后,艾索弗·哈罗那分得2000美元佣金,奥朗阔·阿卜齐分得5000美元佣金。后奥朗阔·阿卜齐在2013年12月,使用名叫H Wanyen的假护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开办银行账户。该商人按照Okay等人的要求先后分4次向上述账户汇款71550美元。艾索弗·哈罗那通知奥朗阔·阿卜齐取款。奥朗阔·阿卜齐在2014年2月至3月期间,以每日取款最大外汇限额5000美元的方式,迅速取走其中的6万多美元,且在案发前交给艾索弗·哈罗那其中的32000余美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索弗•哈罗那、奥朗阔•阿卜齐能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后,该案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处以相应罚金。两被告人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