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月就离婚 20余万元彩礼怎么办?
——仙桃法院首次适用“彩礼新规”

发布时间:2024-02-08 点击数量:4181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

不足半月

女方以“性格不合”为由

起诉离婚

可男方给付的

20余万元彩礼

该怎么办呢?

近日,仙桃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返还彩礼203800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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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仙桃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倾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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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该案后,龙华山法庭负责人张华法官仔细阅卷并与当事人电话联系,经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让当事人过个安心年,张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线上+线下”及“背靠背”调解,并就“彩礼新规”的内容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明理。

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谈、说、教”,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至此,该起离婚涉彩礼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到“礼”。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如果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数额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会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会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因此我们应理性对待彩礼,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