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动态】事实婚姻难维系,磕绊到老终分离

发布时间:2019-06-05 点击数量:271

近日,仙桃法院毛嘴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婚姻案件,一桩持续29年的事实婚姻最终解除。

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于1990年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子女都已经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就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分居已有10年。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属于事实婚姻,马上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我照顾孩子,照顾他一辈子,他现在想和我离婚!!!”被告李某一到法庭就开始对法官诉苦。承办法官在稳定李某的情绪后,向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解释了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事实婚姻中子女和财产的处理问题,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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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当事人解答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刚开始想调解双方和好,毕竟双方“结婚”几十年,已是颐养天年,乐享儿孙之福的时候。但是经过调解,王某坚持要与李某离婚。王某一再表示,当初为了儿女的健康成长,双方都迁就对方,现在都已经分居10年了,没有生活在一起的可能。李某看到王某这样的态度后,觉得挽留这样的婚姻,也没有什么幸福可言。于是,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事实婚姻。

法官说法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形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还可以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标准,判决不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