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诉讼时效切勿忽视 及时维权至关重要
【案情回顾】
王帆与张力等人合伙开办家具厂,王帆于2005年4月3日交纳股金50000元。2005年7月13日,由于家具厂经营效益不佳,王帆要求退伙,张力向王帆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还款期限最迟不超过2009年7月31日,未约定利息。王帆于2017年2月23日向法院起诉,称张力曾于2010年、2012年、2015年分三次还款30000元,认为借款属于张力和其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张力和其妻子共同返还余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王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未向法院起诉,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发生过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虽然王帆称张力曾于2010年、2012年、2015年分三次还款30000元,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属于放弃部分利益而反证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王帆直到2017年2月2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丧失了要求张力返还借款的胜诉权。因王帆怠于行使自已的权利,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理由,法院判决驳回王帆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根据现行法律,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借款人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后仍未还款,债权人应及时到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如果出于其他考虑不想起诉,在催款时应保留好电话录音、催款回执等证据,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时也应保留相应还款凭证,这些都可以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尽管如此,债权人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