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不知情”为由拒交物业费,这个理由充分吗?

发布时间:2024-08-22 点击数量:766

“各位业主,请及时交物业费。”

“业委会和你们签的合同,我都不知情,凭什么要我交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自身并不知情。那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业主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下面,就结合仙桃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某物业公司与幸福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就合同内容向小区业主进行了公示告知。之后,某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幸福小区业主小丽拒交2022年度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催讨无果后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小丽支付物业服务费1000余元。

某物业公司认为,其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公司已经依约提供了2022年度的物业服务,小丽作为幸福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物业费。

小丽辩称,其对某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不知情,该合同应无效,其不欠任何物业费。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报备,业委会对该合同进行了公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委会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公示后,该小区业主并未提起撤销之诉,因此,该合同对业主小丽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为幸福小区提供了2022年度的物业服务,小丽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小丽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000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方主张物业服务费的前提条件。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是否经过授权,属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各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