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动态】租赁房屋起纠纷 法官巧调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7-10-19 点击数量:392

    日前,仙桃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亲属间房屋租赁纠纷,让曾经剑拔弩张、互不相让的三名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欢。

2016年6月,家住仙桃市毛嘴镇的程某与杨某之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程某租赁杨某父亲所有的一间房屋开办幼儿园。父亲去世后,杨某将该房屋转卖给田某。由于田某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遂多次采取停电停水等极端方式阻止程某继续经营。无奈之下,程某只得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镇政府法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程某、田某、杨某三人调解,由于三人各执一词,矛盾始终无法调和,好几次程某和田某甚至在司法所大打出手。

2017年4月,程某将田某和杨某告上法院,要求继续承租房屋。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到,程某、田某、杨某系亲属,多年来因各种矛盾积怨较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屡次对三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均未见效,如今又因房屋租赁再生枝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直接判决田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很可能导致三人矛盾加深,埋下涉诉信访隐患。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决定再次组织三人进行调解。

国庆节前夕,承办法官将调解现场搬到毛嘴镇司法所巡回审判点,除了三名当事人外,三人共同的长辈杨某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也现身调解现场。由于家中长辈在场,三人在调解过程中言语不再激烈。田某坦言,由于国庆期间儿子结婚需要婚房,实在无法继续出租房屋,只要程某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自己愿意补偿。程某表示,如果能够寻到其他合适的房屋继续开办幼儿园,也愿意解除合同。村委会工作人员当场表态,将尽快为程某找到一处待租赁的房屋开办幼儿园,三人的分歧逐渐在畅快的沟通中渐渐缩小。最终,三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合同即时解除,田某和杨某当庭支付给程某8万元补偿金。这起亲属之间历时一年多的矛盾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平息,三名当事人均对法官公平快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与感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出租人变成新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