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开展廉政保证金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931

   

   为了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维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经仙桃市纪委同意,院党组决定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为执行好这一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廉政保证金工作是指本院正式工作人员每月自愿按一定数额交纳个人保证金,本院从单位责任制奖金、公用经费、上级争取资金等经费中配套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单位奖励金,与个人保证金一并存入专用账户,根据干警的廉政表现和工作表现进行结帐,达到以保证金促廉洁自律的一项工作措施。

第二条  实施廉政保证金坚持组织要求与个人申请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自觉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第三条  廉政保证金适用于本院在职在岗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非在岗人员和聘用的临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廉政保证金由单位奖励金和个人保证金两部分组成。

单位奖励金按照职级、责任确定,分院党组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警及工作人员三个层次,单位奖励金基数为每人每月400元,每一个层次差额100元。

个人保证金按照单位奖励金的同等数额配套交纳,每月由司法行政科从个人工资中代缴。个人保证金的设立,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纪检监察部门审定。

第五条  廉政保证金结帐办法分为年度结帐和终结结帐(包括退养、退休、调出法院系统等)。年度结帐为每年年底由纪检部门组织考核,对照相关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本年度未受到任何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且考核合格的,报请院党组批准后,发放当年廉政保证金总额的60%,另40%保留在个人廉政保证金专用账户。终结结帐为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调动、退养、退休时,经纪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报院党组批准后,一次性将廉政保证金帐户余额发放给个人。

本条所称廉政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五个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各级纪委、政法委和法院系统纪检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本条所称工作纪律包括: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相关法纪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条例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当年违反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受到下列处理的,按下列办法扣罚廉政保证金。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受到本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的,扣除其当年30%的廉政保证金。

(二)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市委、市纪委、市委政法委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的,扣除其当年40%的廉政保证金,并扣除其保证金帐户上历年积累(以5年为限,从当年往上推5年的总额,下同)保证金的10%。

(三)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或因失职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的,扣除其当年50%的廉政保证金,并扣除其保证金帐户上历年积累的20%。

(四)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或因失职受到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扣除其当年60%的廉政保证金,并扣除其保证金帐户上历年积累的30%。

(五)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其当年70%的廉政保证金,并扣除其保证金帐户上历年积累的40%。

(六)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降级,党内撤职处分的,扣除其当年80%的廉政保证金,并扣除其保证金帐户上历年积累的60%。

(七)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撤职、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扣除其当年90%的廉政保证金,并扣除其保证金帐户上历年积累的80%。

(八)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扣除其全部廉政保证金(含每年计入个人专用账户的40%部分)。

第七条  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领导对分管部门正、副职,部门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应追究行为人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时的主管领导责任,并扣除其相应的廉政保证金。

(一)院长对本院党组成员有教育、监督、管理责任。党组成员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八种处理的,分别扣除院长当年5%、10%、15%、20%、25%、30%、35%、40%的廉政保证金。

(二)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领导(单位正、副职)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责任。所分管部门领导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八种处理的,分别扣除分管领导当年的5%、10%、15%、20%、25%、30%、35%、40%的廉政保证金。

(三)部门领导(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责任。本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八种处理的,分别扣除部门负责人当年的5%、10%、15%、20%、25%、30%、35%、40%的廉政保证金。

上述负领导责任的扣罚事项以每一事件为一扣罚标准,多次事件的,累计扣罚总额不超过当年的廉政保证金的70%。

第八条  扣罚的廉政保证金,另设专用账户,用于奖励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和廉政举报人。

第九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廉政考评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监察室、政治处、司法行政科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监察室和司法行政科负责。廉政考评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干警的廉政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廉政保证金实行一人一卡银行专用账户管理,由院纪检部门监督,院司法行政科统一保管,每年公布一次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一条  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平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存入其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