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首例涉外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11 点击数量:647

 

近日,我院受理首例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辉为仙桃市人,2006年随团到海南省三亚市旅游时与被告郑秀英相识,郑秀英系韩国人。双方于2008年在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同年5月郑秀英产下一子。因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双方国籍不同,语言沟通不畅,王辉居住生活在中国,而郑秀英绝大多数时间居住在韩国,双方聚少离多,二人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2年10月郑秀英回到韩国后与王辉分居至今。在此期间,郑秀英曾多次向王辉提出离婚,经多方协调无果后王辉于近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郑秀英常住韩国,但原告王辉系我市常住居民,故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