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9004破1号
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代立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青鱼湖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栎,该公司董事长。
经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0)鄂9004执恢6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从2014年5月3日至2014年7月3日,按照月利率12‰计算,违约金从2014年7月4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因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鄂9004执恢6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4208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46729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青鱼湖路9号的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价值约10932173.71元。本院已受理以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26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1623263.92元,均未能清偿。
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20日,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分别为仙桃市琪龙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础恒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6万美元,实缴资本1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罗永栎。该公司已于2017年7月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院征得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指定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敏 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危文舫 仙桃市人大常委会龙华山街道工委副主任
邓 勇 仙桃市龙华山街道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昌雄兵 仙桃市龙华山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段 琴 仙桃市龙华山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工业干事
戴 亮 仙桃市龙华山街道财政所会计
高栋才 仙桃市龙华山街道经委企业留守负责人
许懿方 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建斌 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利芳 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