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加强院党组的集体领导,提高党组议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集体作出决定。防止“一言堂”和少数人说了算。
(二)坚持议大事原则。党组会议必须研究解决涉及本院建设的全局性、阶段性的重大问题和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防止把无关紧要的问题或者不应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上党组会议。
(三)坚持讲求效率原则。党组议事必须围绕议题,集中精力,明确表态,提高效率。防止偏离议题或者久议不决。
(四)坚持议题既定原则。党组议事必须按会前既定的议题讨论研究,会前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一般不予讨论研究。防止临时动议。
第二条 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并落实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决议、决定、指示及重大工作任务。
(二)研究决定本院阶段性发展目标、计划;讨论研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其保障措施;研究确定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和活动。
(三)研究部署本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讨论确定本院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编制的调整方案;研究决定领导分工、干部任免、人员调整、表彰奖励和惩处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院较大建设项目、大额经费开支和重要资产的处理。
(六)讨论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七)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副书记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直接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党组会议以外,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党组成员,以便做好开会准备。
(三)党组会议的通知、会务保障、会议记录和纪要由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指定专人保管,按年度存档备查。
(四)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
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而有关问题应由党组作出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以临机处理并对此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汇报。
(六)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作出决定。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
一次会议讨论多个议题时,应逐个讨论并作出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查清问题或者统一认识后再列入下次会议议程。
第四条 议事纪律
(一)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会后由党组书记指定专人向其通报党组会议决议、决定。
(二)党组成员必须围绕议题发表意见,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或者不负责任的言论。党组成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出以公心、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态度发表意见。
(三)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在党组织内外公开传达的以外,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保密或者长期保密的,党组成员不得向外泄露。严禁跑风漏气。
(四)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上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在表决时允许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在党组集体作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组决定。
(五)党组成员在负责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决定时,如遇情况发生变化,该决议、决定不宜或者不能执行的,应及时向党组汇报,不得擅作主张改变党组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