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快速调解一起涉农纠纷 当场兑现赔偿款
一起涉农纠纷案件,经过我院民一庭法官公正求实、耐心细致的庭前调解,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又节约了诉讼执行资源。
2016年12月的一天,司机黄某因操作不当,其驾驶的货车冲出路面,跌落于鳝农许某的鱼池内,池内大量鱼苗被碾压,部分鱼苗随水冲走,网箱受到严重破坏和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许某多次向黄某索赔,因对赔偿款存在分歧,黄某一直未履行赔偿责任。许某一怒之下将黄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尽快拿到赔偿款。
我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查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原被告主要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确定以调解结案为最佳方式。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展开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解释相关赔偿标准。最终,许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打到许某的银行账户。调解结束后不到一小时,许某就收到了赔款到账的手机短信通知。
涉农案件由于涉及面广,错综复杂,如处理不慎,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我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角度出发,坚持“诉调对接、调解优先”的原则,针对涉农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调解原则,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工作,在保证农民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敦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