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解散公司还需打官司?

发布时间:2022-12-14 点击数量:6938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在亏损的话,会有解散公司的想法,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让股东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解散公司,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案情回顾

2020年,刘某和邓某成立大飞公司,刘某持股比例为45%,任公司监事;邓某持股比例为55%,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大飞公司向小牛公司转款520万元,用于开拓业务。2022年,刘某和邓某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陈某,并办理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陈某的持股比例为52.5%,任公司监事,邓某的持股比例为47.5%,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由于市场出现波动,导致业务无法开展,小牛公司向大飞公司退还部分款项。此后,陈某在办理公司对账业务时,发现邓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重新办理了一套公司公章及开户银行预留印鉴,并将小牛公司退还的款项挪作他用。

大飞公司监事陈某:“邓某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滥用职权,擅自转移公司资产,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邓某:“这怎么能叫挪用,明明是我正常行使职权开拓新的业务!”

由于双方沟通未果,陈某先后向仙桃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二、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公司解散纠纷之诉?

公司解散纠纷之诉提起的前提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即股东利益的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陈某持股比例为52.5%,故其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二)当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谁能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监事,可由前述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告为公司。

如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等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原告为股东,且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陈某作为公司监事及持股比例52.5%的股东,可在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以公司名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最终,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邓某、陈某均同意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