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埫口法庭妥善处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近日,当事人谢某专门为长埫口法庭送来一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感谢法庭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2011年6月19日下午,谢某所有的自卸货车在天门市谢家湾工地拉载石料等待卸货时发生侧翻,与停靠在旁的1辆铲车相撞,致使二车受损。谢某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联系安邦财保公司,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勘。车辆修理后,谢某向安邦财保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但安邦财保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是在车厢举升状态下操作造成事故,双方已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情况为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谢某诉至我院。
长埫口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和答辩,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安邦财保公司是否将保险合同中的不予赔付情形向谢某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事故车辆是否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事故。在“车辆是否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事故”这一焦点上,谢某和安邦财保公司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处理此事的天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仙北支队,仔细询问事故情况并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经过现场照片比对,安邦财保公司所举证据只能证明被保险车辆侧翻后处于车厢举升状态,没有证据证明该车侧翻是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或操作所造成的,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谢某15520元。宣判后,谢某与安邦财保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