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贴“涉黄小广告”引流?够“刑”了!

发布时间:2024-03-22 点击数量:2711

停在路边的车子被贴了“小卡片”

看似“涉黄小广告”

实则是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

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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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王某等5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两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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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王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组织发展下线孙某、唐某、吕某、刘某等人,流窜仙桃、潜江、天门等地,在他人车辆后视镜上粘贴印有“链接、二维码”的“涉黄小广告”,为诈骗活动引流、吸粉。截至2023年7月,5人累计粘贴“涉黄小广告”数万张,各自非法获利上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唐某、吕某、刘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综合考虑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仙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发布信息”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方式。如果实施该犯罪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王某组织孙某、唐某、吕某、刘某粘贴“特殊”招嫖小广告,为上游的诈骗犯罪活动“地推”“引流”“吸粉”,各自非法获利数万元,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

法官提示

贪心蝇头小利,终究害人害己。以色情信息为诱饵的“涉黄小广告”,背后是诈骗活动的深渊大口。对深夜鬼崇的派发者来说,非法粘贴可能触刑;对因猎奇心理扫码下载或打开链接的接收者来说,很可能落入诈骗陷阱,最终“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