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干警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科学准确地考评干警的工作实绩,全面公正地评价干警的现实表现,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干部队伍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公平公正,力求准确,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院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由分管机关的副院长担任组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担任副组长,政治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审管办)负责人为成员。政治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审管办)、立案庭、司法行政科等部门配合。考核结果由院党组审定。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中层正职以下干警。院领导与其分管单位的工作同步结账。临聘人员由使用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完成其他工作情况、参与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情况、遵章守纪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1、建立工作绩效档案,一人一档。档案样式及内容由考核小组制定。档案由个人填写、单位审查、考核小组审核,数据不准、情况不实的应予纠正。
2、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分职务层次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中层副职以下干部的考核,采取以量化评分为基础确定等次的办法(评分细则见工作绩效档案)。评定优秀等次时,原则上10人以下单位不超过1人, 10人以上单位不超过2人。考核按照个人自评、单位初评、考核小组审核、院党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填写档案、个人自评、单位初评由各单位负责落实。
(2)对中层正职干部的考核分部门进行。审判业务部门(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人民法庭)按单位主要工作绩效评分排名(评分细则见附件),位于前五名且本人或者单位没有出现明显问题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排名靠后且本人或者单位出现较明显问题的,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综合辅助部门(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审管办)、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科、司法技术科)先由正职写出单位和个人季度工作小结,发给综合辅助部门正职和分管这些部门的院领导审阅,了解情况,然后由综合辅助部门正职和分管这些单位的院领导无记名投票推荐,按得票多少排名,位于前三名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排名靠后且本人或者单位出现较明显问题的,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中层正职干部的考核由考核小组直接负责,考核结果由院党组审定。
3、每年度进行一次总评。年度总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按下列规定进行:
(1)有3个以上季度被评为优秀等次,无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全年总评为优秀等次。
(2)有2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等次,且有突出表现或者贡献,无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可以评为年度优秀等次。
(3)有1个季度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全年总评为不称职等次。
(4)因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全年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下处分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根据违纪情节和影响,也可定为不称职等次。
(5)年度总评优秀等次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20%以内。
(6)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全院通报。
第六条 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院党组复议一次。复议结果由考核小组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七条 工作绩效档案由政治处统一管理。分别在当年4、7、10月和下年1月的10日前下发档案,15日前各单位上交档案和初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毁损、隐匿工作绩效档案。
第八条 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表模、晋职晋级、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的主要依据,应充分加以运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考核小组解释,过去考核工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