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提供劳务受损害 过错责任归双方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数量:582

【案情回放】

2016年初,朱某受我市某知名装修公司雇请,为一新装修房屋做“开荒”保洁。一日,朱某在清洗窗户时不慎从高处跌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治疗多日后,朱某与家人多次到该装修公司理论索赔却屡遭拒绝,朱某向我院起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近20万元。经审理查明,朱某平时以做家居保洁为业,虽未与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一直以口头协商价格的方式来确定报酬。在本次事故中,朱某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装修公司亦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和设施。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已经没有了雇佣、雇员等字样,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装修公司因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朱某摔下而受伤,装修公司的上述过错,是造成朱某受伤的主要因素,因此装修公司应对朱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朱某长期从事家居保洁工作,理应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但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按要求采取佩戴安全防护装置,亦有一定过错,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装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朱某赔偿金7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临时劳务行为,工作内容虽然简单,但安全问题仍不容忽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务提供者与接受者均应当高度重视安全义务并采取好安全措施,否则若酿成恶果,双方均应为当初的疏忽付出巨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