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和各单位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上级法院和仙桃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系列指示精神,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目标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结帐。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全院干警支持和参与;应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构筑 “全方位、全员额、全时段、全过程”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院党组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3、每季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严格执法意识,督促干警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半年或年终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党风政风行风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及时作出处理;
5、在调整配备局、庭、处、室、队、科领导班子时把好用人关,防止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进入部门领导班子;
6、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机关党委的工作职责按党组的部署抓好具体落实。
(二)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2、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3、加强对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工作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4、重视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各部门落实纠风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5、组织制订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6、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副书记在协助党组书记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前提下,按党组的具体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院党组的工作部署,指导分管部门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
2、参与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根据分管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党组提出表彰奖励或惩戒的建议,半年、年终分别向党组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支持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4、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四)纪检组长是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直接落实者,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院党组部署,组织制定本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警的廉洁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2、认真履行纪检部门教育与监督职能,有计划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协调、监督和指导本院各部门落实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廉政纪律规定和严肃执法情况,及时发现本院违规违纪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实行通报批评或建议院党组给予党纪处分。
4、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5、带头执行廉政纪律,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五)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庭(科、室、处、队)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本院党组(机关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具体安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在本单位落到实处;
2、每季度组织党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严格司法、廉洁司法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院工作纪律;
3、按照院党组(机关党委)的要求,定期召开党支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政规定进行自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带头廉洁自律,当好表率;
4、纠正审判、执行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预防接受吃请、收受钱物办“三案”、违规操办宴席、违反“五个严禁”等违纪违规行为在本单位的发生,督促党员干部落实纠风工作和各项目标任务;
5、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为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创造条件;
6、定期向分管院领导、纪检部门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情况,提出表彰奖励或惩戒的建议。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除履行本意见责任范围和内容第(五)项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工作人员纪律的规定,协助党组和院领导抓好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在贯彻实施地方党委、法院系统和本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规定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2、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情况。通过参加或列席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审判业务活动实施监督,及时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监督情况;通过参与执行标的物拍卖、基建工程招标决算、财务支出检查等活动实施监督,落实有关财经纪律和审判纪律;
3、对本院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协助党组和院领导组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组织并督促廉政监察员开展廉政监察工作;
4、对本院干部的奖惩提出建议;
5、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协助分管院领导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接受吃请、收受钱财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组织廉政监察员进行重点查处。
(七)各单位党支部委员、副庭长(副局长、副科长、副主任、廉政监察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单位党支部委员的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与监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2、积极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适时进行党内监督;
3、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好表率。
4、每半年与干警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和上一次廉政课。
三、奖惩措施
(一)检查考核
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同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目标的考核紧密地结合起来,采取述廉述责、群众测评、征求意见、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考核的情况通报全院,在评先表模、选人用人等方面加强运用。
(二)责任追究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领导职责,对本院、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4、干扰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或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5、本院、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中的突出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或上级要求整改的。
(三)处理
对具有本意见责任追究规定五种情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纪律或行政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或并作相应经济处罚;
3、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有关奖励;
4、责令引咎辞职;
5、建议免职;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表彰奖励: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成绩优秀者,给予如下奖励:
1、通报表彰;
2、嘉奖(含物质奖励);
3、报请记功;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