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保证人履行部分担保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李某为该笔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将王某、李某起诉至仙桃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借款,李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4月,李某向张某支付4万元代偿款。随后,李某将王某起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王某偿还4万元的代偿款。
法院审理
本案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部分债务后向债务人主张追偿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权,保证人不能主张与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平等受偿,否则,将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主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保证人实际代偿金额尚不确定,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引发循环诉讼,造成诉累。本案中,李某依据其已为债务人王某代偿4万元的事实,向王某主张追偿,因王某对张某所负主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李某在该案中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亦未完全承担,故其向王某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保障主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债务的清偿顺位应当优先于追偿债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应谨慎考虑,避免无法得到有效追偿。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