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鄂9004民初1360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鄂9004民初1360号
原告:龚银平,男,汉族,住仙桃市剅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承才,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世俊,男,汉族,住仙桃市通海口镇。
原告龚银平与被告金世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龚银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金世俊支付龚银平渔池承包费3500元;2.判令金世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金世俊承包了龚银平的一口渔池,双方约定一年的承包费为9500元,承包到期后,金世俊已交给龚银平承包费5000元,剩余4500元未付。2021年1月29日金世俊给龚银平出具了一份欠条。此后,龚银平向金世俊催讨,金世俊仅支付1000元,剩余3500元经龚银平反复催讨,金世俊至今仍未支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龚银平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世俊于2022年12月1日前向原告龚银平支付鱼池承包款35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银平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定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