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一超市员工自行处置坏掉的花甲,结果是......

发布时间:2023-09-06 点击数量:6322


超市生鲜区操作员

发现部分花甲坏掉

遂将花甲倒入垃圾桶

后被通知回家待岗

然后......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于2011年6月进入仙桃某超市工作,从事水电工兼生鲜区操作岗位。2022年10月,刘某在上班期间,发现生鲜区部分花甲已经坏掉,后自行将花甲倒入垃圾桶。某超市以刘某未向主管报备为由暂停其工作,让其回家待岗,后刘某未回超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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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刘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刘某对裁决不服,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超市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解除,并要求某超市支付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让刘某回家待岗并不代表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前提下,刘某要求超市支付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等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因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并未将未休年休假列入工资总额,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年休假相应的福利费用,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刘某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800余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市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其要求超市支付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等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劳动争议时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